卷二百七十三·列传第一百六十一

  猺人无文字,其要约以木契。合二板而刻之,人执其一,守之甚信。若其投牒于州县,亦用木契。余尝摄静江府灵川县,有猺人私争,赴县投木契,乃一片之板,长尺余,左边刻一大痕及数十小痕于其下,又刻一大痕于其上,而于右边刻一大痕,牵一线道合于右大痕。又于正面刻为箭形及以火烧为痕,而钻板为十余小窍,各穿以短稻穣,而对结绉焉。殊不晓所谓。译者曰:“左下一大痕及数十小痕,指所论仇人将带徒党数十人以攻我也。左上一大痕,词主也。右一大痕,县官也。牵一线道者,词主遂投县官也。刻为箭形,言仇人以箭射我也。火烧为痕,乞官司火急施行也。板十余窍而穿草结绉,欲仇人以牛十余头,备偿我也。结绉以喻牛角”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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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史

《明史》是二十四史最后一部,共三百三十二卷,包括本纪二十四卷,志七十五卷,列传二百二十卷,表十三卷。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,记载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(公元1368年)至朱由检崇祯十七年(公元1644年)二百多年的历史。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《宋史》,其修纂时间之久、用力之勤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。《明史》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,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。赵翼在《廿二史札记》卷31中说:“近代诸史自欧阳公《五代史》外,《辽史》简略,《宋史》繁芜,《元史》草率,惟《金史》行文雅洁,叙事简括,稍为可观,然未有如《明史》之完善者。”